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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南昌理工技工学校 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8 来源: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10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学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免学费

一、免学费认定对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具体规定为:

(1)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户口)学生。

(2)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按城市非农户口学生总人数的10%确定。

二、认定条件

符合免学费认定对象条件的学生可直接认定享受国家免学费。

三、资助标准:

免学费资助标准:文科类专业每年享受1700元的免学费金额。理科类专业每年享受2000元的免学费金额。

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一)在我校注册并取得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及非涉农专业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学生。

1.本省:莲花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市、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17个地区的农村户籍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2.外省:有663个县(市)农村户籍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具体地区可以到资助中心查询。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三)在我校注册并取得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8类学生除特困县市总人数的15%。具体8类可以到资助中心咨询。

二、申请条件

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学生可直接申请,其他学生按以下条件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考核良好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享受农村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父母有一方已下岗,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家庭子女及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执行。

四、评审和发放:

助学金的评审为每学期重新申请。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的学生,可直接申请认定,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本人申请书、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户主页复印件、学生本人户口页和身份证复印件。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其他申请学生按以下程序评审: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家庭贫困情况调查表必须盖有乡(镇)、村或民政部门的公章,如有建档立卡贫困证、低保证、残疾证、下岗证等相关证明要附后。

(3)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户主页复印件、学生本人户口页复印件、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班主任召集班委和寝室长组成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按专业、班级人数除直接申请认定人数的15%的比例,根据江西工业技工学校助学金评选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和民主评议,在班级评定后交学校资助中心审查。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提出本校当年和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在学校宣传栏张榜公示、并拍照留取电子档备案及备查,5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后上报省厅(市局)职建处资助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联系符合国家政策的发卡银行办理中职学生助学金卡或社保卡。

4.国家助学金于每年秋季和次年春季分二次发放,在财政拨款到账后,学校将在最快的时间内采用银行卡或社保卡形式直接发放到获资助学生手中。

五、管理与监督

1.党和政府对中职学生实行的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是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学校各部门和班主任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2.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环节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管要求。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纪检监察室共同加强监督,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六、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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