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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学生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1-19 来源:

(一)、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学生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不允许转借和私自涂改,违者酌情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休学、转学等离校时,学生证须交回教务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丢失学生证,交罚金20元。

(三)、凡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丢失地点、时间、原因等,经班主任审查系主任批准后,学生证在教务处补领,并按下列规定交费:

1、由学生系主任审查批准的“申请补发学生证报告表”到教务处开具介绍信,到《南昌晚报》社登遗失声明,待声明见报后,方予办理补发手续。

2、第一次补发收费20元,以后每次补发收费较前次增加一倍。

3、学生因留降级换发学生证,收费10元。

4、对于学生证损坏而要求更换的,收费20元。

5、领取新证时间为;第一次在递交遗失声明并交款一个朋以后,第二次在两个月以后,依次递增。

6、学期结束前一个月不予办理补发手续。

(四)、学生因家庭地址变更,需改变乘车区间者,必须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乡政府)或父母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书面证明,方能办理变更手续。

(五)、提高警惕,谨防坏人利用窃得的学生证冒充我校学生进行违法活动,凡发现此类情况者,应立即报告院保卫部门。

(六)、学生如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或随意涂改、伪造学生证者,一经查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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