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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学生淘汰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14 来源: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确保教育质量,学校实行“宽进严出”的原则,对严重破坏校风,违犯校纪及学习成绩特差的学生实行淘汰制。淘汰方式包括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三种。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律予以淘汰。

1、参加反革命组织,进行反革命活动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有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纪律,破坏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4、结成集团,对搞组织和学校领导者。

5、故意破坏公共财产,情节严重和造成危害者。

6、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后又重犯者。

7、在校内外酗酒、赌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

8、打架、斗殴两次以上或打架致他人受伤,导致严重后果者。

9、策划他人打架和幕后指挥,情节恶劣者。

10、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

11、故意撕毁学校张贴的布告、通知者或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12、违反学校反对早恋的规定,教育不改,影响很坏者。

13、阅读黄色书刊,广为散布,经教育后不悔改者。

14、上课、自习时间打扑克、打桌球、玩游戏机,经教育不改,累计达三次以上者。或者睡懒觉,经教育不改,累计达到十次以上者。

15、考试舞弊两次以上者。

16、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课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17、学期结束时,期末考试课程均不及格者,每学年中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淘汰学生的报批程序

1、班主任收集、核实、整理材料报系。

2、系主任审查后报院。

3、教务处、学工处复核。

4、院长批准后,由学工处、系主任执行

(三)、执行淘汰制的要求

1、鼓励全院师生员工举报院内的坏人坏事和不良现象,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2、教师、干部、职工不得谎报学生情况或有意扩大事实,如发生上述行为,立即解聘。

3、学院任何职工不得违反本规定,对应淘汰学生放松要求,徇私包庇一经查实立即解聘。

4、学生有向院长直接申诉的权力。

5、被淘汰的学生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请人求情,对有异常举动的淘汰者送保卫部门处理。

6、被淘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院退回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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