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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制度
学生考试规则
发布时间:2010-01-19 来源:

1、学生应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座,不听从指挥者不发给试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零分计。考试开始后十五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开始后不到三十分钟擅自离开考场者,均按旷考论处。

2、考生须凭身份证(重、补考时还需带准考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不放证件者,不发试卷,按旷考论处。身份证遗失的学生应于考前到教务处报告,并开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3、闭卷考试时桌上只准放置文具,所有书籍、笔记、纸张等物品一律不得携入座位,应放在讲台或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上,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给。开卷考试只准带教师规定的书籍、手册和文具用品入座。考试中文具用品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学生确需借用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

4、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试卷印刷如有不清之处,允许考生举手示意,询问监考人员。只回答印刷不清楚的部下周,不提提示。

5、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传递试卷、纸条、抄袭或有其它作作弊行为,违者试卷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如无悔改表现。不得参与正常补考,作弊两次者,立即予以淘汰。

6、凡擅自缺考的学生,以及参加考试而不交卷的学生,成绩按零分处理,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字样,如无悔改表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7、考试完毕后,必须由本人将试卷方面军交监考人员,不得由他人传递和代交,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喧哗。

8、故意将答卷提供他人偷看方便,通同作弊者,一律按考试作弊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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